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发展纲要,积极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教育部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的原则,抓住机遇,积极探索、统筹兼顾,有计划、分步骤地平稳推进招生改革。适度扩大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级技术型人才协同培养试点、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规模,逐步扩大多渠道录取学生的数量,不断拓宽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渠道,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一)组织落实好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学生招生专项计划。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4〕16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2014年我省实施“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面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学生招生,重点培养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农林、医学、师范等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发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4〕21号)的工作要求,做好省内部分高等学校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通过“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进一步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促进教育公平。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逐步提高农村学生比例的长效机制。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招生考试机构、各相关高校以及有关中学要向考生做好相关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
2014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职毕业后在我省参加高职院校招生考试的政策,做好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保证符合政策的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
(二)认真贯彻落实高考加分政策。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27号)、《关于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4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我省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的高考加分调整办法,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颁布的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高考加分政策执行过程的管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和规范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程序与公示程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考生资格和身份的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加分和录取资格。
三、深入实施 “阳光工程”,加强高校招生管理规范化
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把贯彻落实高校招生“十公开”作为当前做好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促使“阳光工程”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更加扎实有效、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
(一)认真做好招生章程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各高校要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对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含对政策性加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要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高校制定的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校考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的招生章程经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予以备案后,方可向社会、考生公布,并上报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要确保上传到教育部阳光平台、本校网站以及本校宣传工作中所涉及招生章程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信息详尽、完整。
(二)规范高校单考单招等特殊类型的招生工作。有招收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单考单招任务的高校,以及具有自主选拔录取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办法,重点强化对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审核、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管理,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高校公示的特殊类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资格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加分分值等。对公示后没有异议且符合高校录取要求的,方可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农村卫生人才定向计划等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三)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省招生办公室将公布考生成绩排位和成绩分段情况;省招生办公室在高校录取期间,将及时公布各高校文、理科各批次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数线和投档人数;征集志愿时,将公布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如实向社会公布录取操作规程及操作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操作规程及操作办法执行。录取结束后,各高校必须公布录取名单,自觉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录取名单公布后,有考生反映不合理录取或不合理退档的,高校须妥善处理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
(四)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和招生章程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的学费、住宿费。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各种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严禁向考生收取录取费、调档费、赞助费、专业调整费等。
四、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各高校、各市教育局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积极配合省教育考试院做好高考命题教师的遴选,协助做好高考命题教师的管理。要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强化高考安全管理,把高考安全保密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落实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试卷保密室的监控、防盗等硬件设施建设,确保所有试卷保密室安全保密设施全部达标。试卷保密室启用前,要认真检查、调试有关设施、设备,确保保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要加强试卷安全保密的制度建设,坚决制止任何渎职行为,试卷保管值班人员任何时候不得离岗、脱岗。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严格按照安全保密规定,做好试卷的印刷、运送、交接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不发生考题泄露、考卷丢失、被盗以及其它考试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要制定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重大问题须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并快速、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和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利益。教育、公安、保密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坚决消除任何影响考试安全实施的隐患,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五、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加大考试安全和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各地要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认真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教育、公安(武警)、工商、安全、信息、保密、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为广大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在高考前联合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三项专项行动,使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部门联络员制度、有关部门共同值班制度,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打击各种违纪作弊行为的有效机制,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请人代考、冒名顶替、内外勾结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完善考点各项硬件设施(备)的配置,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防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能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要加强对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诚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坚决查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坚决查处违纪作弊有关责任人。凡出现大面积考生试卷雷同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考点,将取消考点设置资格,同时追究考点主考、相关监考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按照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的要求,高度重视招生考试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完善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特别是涉密人员和监考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强化招生考试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招生考试安全保障能力。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能推动招生考试事业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切实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学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招生考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对招生考试队伍的约束力,努力提高招生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六不准”、“十严禁”的工作纪律,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监督,重点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情况,把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招生工作人员与招生中介相互勾结、谋取私利的现象,使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始终坚持公正招生、廉洁招生,切实肩负起为国选才的神圣使命,全力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七、维护招生工作良好秩序,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制度,从严管理,强化监督,缜密排查各类招生安全隐患,把“严禁招生乱收费,严禁违规录取,严打中介诈骗”、有效防范和治理“高考移民”真正落到实处,防范和制止各种违规舞弊行为,努力维护高校招生良好的工作秩序。严禁任何高校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高校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如实解答考生及家长的招考咨询,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故意隐瞒招生录取情况,欺诈考生。对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的精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八、着力优化招生工作服务,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牢固树立以考生为本的理念,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在优化服务方面下功夫,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的工作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积极为考生参加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等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要把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放在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招生信访服务体系,设立接访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接受群众监督。要密切注意考生和家长的思想动向,妥善处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各类信访案件,对考生和家长来访、来电咨询及申诉,要及时处理、积极沟通、快速反馈、耐心解释、限时答复。要安排专人接访,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的考生和家长,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对考生和家长反映的招生工作中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逐一进行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九、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推进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教育领域具有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认清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全力促进我省招生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切实将招生工作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要求明确、职责明确,保证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落实,确保招生工作有序推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把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政策等考生须知的细节、应知的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为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请各市招生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有关中学。
附件:1.广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