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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要求,为做好2015年我省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备案工作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及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3〕6号)执行。相关工作的要求及具体时间调整为2015年。

    二、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性质、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三、有关高校制订的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请各校将特殊类招生办法列入招生章程条目,并将电子文稿作为补充材料在“招生章程网上编制系统”上报送。高校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也须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四、请各高校于3月20-22日网上登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网上编制系统上传本校招生章程。3月21-27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省教育考试院在网上对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联合抽查,并提出修改意见。3月29日前,各高校完成章程的修改。
    请各高校于3月31日前打印通过备案的招生章程文本(含特殊类招生办法),以学校报告的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处备案(省教育考试院1204房)(招生章程文本作为附件)。
    请各高校于4月1日前将经备案的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省教育厅在该平台确认后,各高校方可向社会公布。

    五、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招生章程的修订及备案工作,认真总结往年招生章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生章程的内容,真正将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到实处。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3月16日